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債 務 人 蔡美琪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甲○○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
本【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
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39、40頁)、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調解卷第14頁)、現戶戶籍謄本(調解
卷第15-16頁)、民國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調解卷第27-28頁、本院卷第126頁)、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28頁)、勞保/職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調解卷第51頁及其背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1月4日桃院增三113年度司執助字
第65號執行命令(本院卷第44-45頁)、投資人開立帳戶
明細表(本院卷第5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本院
卷第51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本院卷第52頁)、
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53頁)、投資人短
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本院卷第54頁)、郵局及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及存摺明細(本院卷第55-65頁)、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本院卷第67-73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險單(本院卷第75-77、81-83頁)、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險單及繳納證明單(本院卷第78-80頁)、國民
年金保費繳款收據(本院卷第84-89頁)、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保險費繳款收據(本院卷第90頁)、全民健康保險費
計算表及繳款收據(本院卷第91-92頁)、配偶黃柏崴110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98-99頁)、應受扶養人黃
歆筎、黃歆媛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00-105頁
)、戶口名簿(本院卷第124頁)等為憑,並有本院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卷第84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
年3月28日北市婦幼字第1133065519號函(本院卷第31頁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2日新北社老字第1130573
762號函(本院卷第32-3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4
月9日保普生字第11313020050號函(本院卷第34頁及其背
面)、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30日陳報狀
暨所附保單相關資料(本院卷第130-131頁)可稽。
(二)又債務人現年31歲(調解卷第15頁),自陳產子後暫無工
作收入(調解卷第7頁、本院卷第38頁),每月領取育兒
津貼共5,000元;另依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萬9,649元之1.2倍即2萬3,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算其必要生活費用,及尚須分擔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每月共9,000元(調解卷第10頁),合計每月支出為3萬2,
579元,可知其每月平均收入已不敷支出,尚無餘額可供
還款;且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本院卷第128頁),相較所
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01萬5,342元(調解卷第12-13頁、本
院卷第40頁),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
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SLDV-113-消債更-61-20241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