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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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婉柔 訴訟代理人 許名志律師 複代理人 呂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明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54,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補-1-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胡念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敏慧、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蘇家慧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補-2-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楊鈦澤即鑫裕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量點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補-117-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宋東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芸辰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補-140-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喬安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172,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補-119-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王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 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訴-375-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解緯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旺榮發股份有限 公司忠孝愛買營業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13

TPDV-114-補-114-202501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5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吳志乾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一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02

TPDV-113-補-3065-202501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魏廷恭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4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02

TPDV-113-補-3046-2025010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0號 原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旭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2025-01-02

TPDV-113-補-3060-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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