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魏廷恭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48,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3-補-3046-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