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郭敏士
相 對 人 鄭名芬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筆錄,爰聲請交付民國113年12月17
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
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