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邱虹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6,557元,及其中㈠3萬7,
954元㈡1萬4,952元,均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㈠13.63%㈡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6,557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KSEV-114-雄小-142-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