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2號
債 權 人 宜課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李信
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為何?及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於聲請狀補正與公司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公司印文。㈢
確認李信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㈣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
附住宅租賃契約書所示李信一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㈤提出違約金得以請求利息之
依據為何?㈥請求利息年息7%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依民法第203條以年息5%計算。)㈦補正代墊水電費、管理費
之收據釋明文件。㈧補正依系爭租賃契約第14、15、16條請
求違約金之依據、計算日數、方法,即203,000元部分。㈨請
補正是否已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4項之約定抵充債務人已預
付之押金二個月。㈩另逾期滯納金總額8,790,352元部分,請
提出為兩造特約之釋明。(如有兩造簽名同意於該條款之相
關釋明)(十一)承前㈩,逾期滯納金總額8,790,352元部分,
請列計每期未納之總日數、計算式。又截止日是否係租期屆
滿日(113年6月30日)。(十二)請具狀說明違約金203,000元
、8,790,352元部分何以得併列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未補正而未能釋明本件當事人為何、請求之正確金額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TCDV-113-司促-32702-20241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