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思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思安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同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積欠龐大債務無力清償,前向本院聲請
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與全體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伊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與最大債權
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調解
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區○○○○○000○○○○○000
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憑,並有富邦商銀114年1月8日民事
陳報狀在卷可稽。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者」之要件。經查:
⒈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之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面暨內頁、遠東銀行存款明細、華南銀行封面暨內頁、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
詢結果表所示,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遠雄人壽
之有效人壽保險1筆、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於新光人壽之有
效人壽保險1筆。又依民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該2年之所得依序為424,332元、47
9,600元。另聲請人陳稱其現目前從事記帳士,每月薪資約2
7,600元,無兼職及領取任何補助等情,並提出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為憑,然依聲
請人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
聲請更生前2年平均每月薪資為37,664元【計算式:(424,3
32+479,600)24個月=37,6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堪認
聲請人陳報之薪資收入容有過低,應以37,664元作為其每月
可處分所得,方屬合理。
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13年
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6,400元之1.2倍即19,680元,核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應可採認。
⒊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7,664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19,680元後,餘額為17,984元。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未提出清償方案,惟依聲請人
所陳報其負欠之債務共計2,114,560元,約9.79年方可清償
完畢【計算式:2,114,560÷17,984÷12≒9.79】,較消債條例
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6至8
年之履行期限為長,堪認仍有依循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實益
。衡諸聲請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現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
斷,應可認其客觀上已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
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另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
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PCDV-113-消債更-564-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