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被 告 吳佳靜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增列後附之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金額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漏未附列違約金之金額,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金額 1 1,808,380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305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2 3,173,709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535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3 3,666,656元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965% 自113年4月24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09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09%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090%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180% 4 2,031,408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101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5 11,046,627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275%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3275% 549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0.4275% 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0.8550% 6 4,749,998元 自113年4月8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2.22% 自113年5月6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0.2220%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0.3220%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40% 合計 26,476,778元 1,490元
KSDV-113-重訴-253-20241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