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傑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竣傑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HM-113-聲保-747-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