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4,791元(計算
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3,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期間(自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 利息金額及計算式 1 34,938,070元 其中17,160,000元自民國108年2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按年息5%計算利息 5,016,721元(計算式:17,160,000元×〈5+310/366〉×5%=5,016,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加上開利息總計39,954,791元(計算式:34,938,070元+5,016,721元=39,954,791元)
CYDV-113-補-634-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