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盛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盛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盛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41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35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TCHM-113-聲保-829-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