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李秋萍
被 告 高建中 原住○○市○○區○道里○道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水電費1,2
46元,就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8,620元,此
有新北市地政局函文可佐,又請求金錢給付部分,應併與計入訴
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9,8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PCEV-114-板補-112-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