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告 周朕廷
周煜騰
陳彥廷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朕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然假期有限公司(即優然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0萬元(2,040萬+2,650萬
+59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