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熊德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51元(
計算式:本金326,858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之利息3,893元=330,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4-桃補-132-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