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上 訴 人 紀威勳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37號,起訴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為新舊法之比較後,改
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紀威勳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2罪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
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因家中尚有子女須
扶養照顧,現有正當工作,可陸續償還被害人損失等旨為唯
一理由,對於原判決論以上揭各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
具體指摘,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
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以家庭情狀請求本院從
輕量刑並為緩刑宣告,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TPSM-114-台上-782-2025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