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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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廖政棋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吳瑩庭律師 被 告 陳寶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次按,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 ,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 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7號裁定意旨參照)。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0 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地號嘉義市○○段0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不動產)騰空返還原 告,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原告提 出之不動產買賣暨附買回協議書,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580萬元,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80萬元;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不動產止, 按月給付原告87,0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之租金345,1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關 於起訴前之請求金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為443,32 6元【計算式: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起訴前即114年1月2日止共9 8,226元(87,000元×1.00000000個月=98,22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345,100元=443,326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 243,326元(5,800,000元+443,326元=6,243,326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74,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2025-01-20

CYDV-114-補-9-2025012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蕭武雲 被 告 陳韋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 幣(下同)150萬元及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遲延利息,逾期未兌付自遲延日(即113年1月5日)起 按本金年息百分之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 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計算式如卷附民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所示)為1,997,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2025-01-20

CYDV-114-補-30-20250120-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93號 原 告 劉曉樺 被 告 陳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84,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861,334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假借「妙應仙妃」降乩附體,使其誤信 因被告受神明降乩施法後使其身體健康狀況好轉,依被告指 示投資早餐店可賺錢,乃於民國111年5月8日、同年5月24日 、5月24日、5月27日、6月13日由原告女兒在被告位於嘉義 縣○○鄉○○村○○00號住處(下稱被告住處)分別交付40萬元、 38萬元、38萬元、30萬元及19萬元予被告,復於111年6月30 日、7月5日及111年6至7月間,由原告在被告住處分別交付3 5萬元、384,000元與20萬元,致原告受有2,584,000元之損 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致受有2,584,000元之財產損害,業據引 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964號詐欺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之理由與證據 ,且被告因本件詐欺原告之犯行部分,業經系爭刑案判處有 期徒刑9月,亦有系爭刑案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至15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2,5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 10月30日(113年度附民字第539號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 論列,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 他訴訟費用支出,本件無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2025-01-16

CYDV-113-訴-893-20250116-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李奐璇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 00元=3,30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部分: (一)車輛擔保借貸債權部分:請陳報聲請人係以何人之何車輛為 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並請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現欠餘額資料及【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 期需還款金額)】。 (二)請提出積欠「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債權證明資料、現欠餘額 資料及【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三、勞保資料部分:   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 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 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車輛 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 明書、任職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入帳資料(如調解卷第31頁 開始之帳戶明細或薪資袋、薪資單等資料),並陳報除每月 收入外,是否有加班費、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相關津貼等 ,若有,亦請陳報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低收補 助、租屋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 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2月2 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 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資料(若無保價金或解約金,亦應陳報)或其 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 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 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目前是否仍有工作收入?若有,每月收入 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 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3、請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扶養義務人為何人、 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並陳報扶養費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 分擔?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23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5-01-16

CYDV-113-消債更-309-20250116-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李孟武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43元-1,000 元=2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說明: (一)車輛擔保借貸債權部分:請陳報聲請人係以何人之何車輛為 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並請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現欠餘額資料及【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 期需還款金額)】。 (二)請就積欠新光產物保險債務部分,陳報債權種類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 三、戶謄、勞保資料: (一)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 四、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所陳名下9台汽、機車均已滅失之理由及滅失 情形為何?若名下仍有汽、機車,則請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 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 報之。 五、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何工作?(依聲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及 後附資料記載,聲請人為極重度障礙,且為呼吸器依賴個案 (調解卷第29、31頁)。 六、補助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領取身障補助5,437元之相關入帳證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除所領取之身障補助5,437元外,有無領取其 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 、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 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 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 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 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19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士林地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 18088號)案件之執行內容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5-01-16

CYDV-113-消債更-306-20250116-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林松靖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家如 余采蓓 林雅雯 林沛錤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於民國111學年度擔任嘉義市民族國小教師,並兼任午餐 執行秘書之行政工作,其中業務之一為提醒各年級負責「菜 園」班級導師整理學校菜園。於111年11月11日,被告丙○○ 在學校群組(即中華民族群組)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⑴至⑸ 等充滿諸多諷刺話語之言論毀謗原告名譽,被告甲○○以附表 一編號2言論附和暗諷及毀謗原告只會做表面功夫、敷衍了 事,被告丁○○亦以附表一編號3言論毀謗,被告乙○○則以附 表一編號4言論,在原告職場將家長與小孩放第一位,藉由 小孩實施食農教育過程將身體搞髒部分將家長拉出,意旨原 告為始作俑者,延續附表一編號1至3被告三位的言論,集體 對原告為職場霸凌(附表一編號1至4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 ),貶損原告名譽。原告並因此精神崩潰,至今仍進出嘉義 醫院身心醫學科看診。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與 健康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丙○○、甲○○、丁○○應負擔由原告自行刊登在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聯合報之頭版,以標楷體粗體16號字體,如113 年11月22日民事補正狀編號1道歉內容(即如附表二)所示 勝訴啟事及刊載費用。 ㈡、被告丙○○、甲○○、丁○○應負擔由原告自行在民族國小群組、 嘉義綠豆人大小事(臉書)刊登如113年11月22日民事補正 狀編號1道歉內容(即如附表二)所示勝訴啟事。 ㈢、被告應各賠償原告新台幣10萬元。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被告丙○○辯稱:   伊所為附表一編號1、⑸言論係於111年11月10日登記申請10 株秋葵菜苗,並因自感心理壓力而向原告提出需要協助之請 託,同時先致上感謝與辛勞,並無諷刺之意;附表一編號1 、⑵言論乃111年11月11日當日真實發生之對話及反應當日與 原告碰面時未得到原告回應所產生之心中疑惑;附表一編號 1、⑴言論則僅回應原告感謝各位老師協助菜園事務之訊息, 表達在此工作上確實感到辛苦,若原告能撥空協助將使成果 更多元豐富,均無毀謗之意;至於附表一編號1、⑶、⑷言論 則僅係單純論述事實及表達自己之意見想法,並無對原告為 其人格或原在社會評價有何貶損之意,難認有誹謗或人格權 受損之侵權行為犯行。 ㈡、被告甲○○辯稱:   伊所為附表一編號2言論僅在陳述因就讀不同教育大學、接 受不同教育理念及各自成長背景而形成不同教育理念之事實 現況,教育理念更沒有誰對誰錯或誰優誰劣,該言論並無出 現任何辱罵原告的字眼,也沒有強調或說明原告是何種教育 理念,句中更無提及原告所述的「只會做表面功夫」、「敷 衍了事」等字樣,該言論並無任何暗諷、毀謗意思,及貶抑 人格或就其社會生活地位之評價予以貶低之侵權行為之故意 。 ㈢、被告丁○○辯稱:   伊身為該屆學年主任,考量低年級學生實在無法完成該任務 ,乃利用下午無課務時間自行攜帶工具去除草,當日剛好看 到丙○○也去除草,故在中華群組上看到被告丙○○之留言時, 乃以附表一編號3言論單純陳述當日所見所憑之事實,當時 並不知悉原告與丙○○在此之前所發生之事,也未在該群組內 對原告留言之任何訊息做過回應,也未曾說過原告說丙○○沒 拔草的話,附表一編號3言論並無任何貶低原告之人格或於 社會生活地位上之評價,難認有誹謗、貶損原告人格之侵權 行為等犯行。 ㈣、被告乙○○辯稱:   伊僅係於學校「中華群組」上有關小菜園留言內容,見被告 丙○○傳出一張該班學生身上衣褲、球鞋泥巴附著髒亂之照片 ,因震驚而單純以護理師及身為母親角色表達直覺陳述反應 所為之言論,此外,從未在該群組或私下對原告之留言做出 相關訊息回應,並非針對原告,或有以言語貶低原告之人格 或使其在社會生活之評價有任何貶損之意,原告主張乙○○對 其為職場霸凌並無理由。 ㈤、被告並無貶低或貶抑原告在學校擔任午餐執行秘書地位之言 語,亦無嘲諷或訕笑辱罵原告,僅單純就主觀意見之表達或 為客觀事實之陳述,並無誹謗、侵害原告名譽權等侵權行為 。又原告自承在112年10、11月才去看身心科,距事發日111 年11月之時間顯然有一段距離,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健康權。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無理由。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11頁): ㈠、附表一編號1、⑴至⑸言論,為被告丙○○之陳述。附表一編號2 言論,為被告甲○○之陳述。附表一編號3言論,為被告丁○○ 之陳述。附表一編號4言論,為被告乙○○之陳述。 ㈡、系爭言論之對話群組為「中華民族」,共有78人。 ㈢、被告為附表編號1至4言論時,原告、被告丙○○、甲○○、丁○○ 均為嘉義市民族國民小學老師,被告乙○○為該校護理師。 四、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定。惟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 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 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 、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 ,名譽權係個人於社會上應受相當尊敬或評價之利益;名譽 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行為,且致他 人客觀之社會評價受有減損,具有不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 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至【個人主觀上對 於內在價值之感受,即名譽感情,尚非名譽權受侵害與否判 斷之標準】。而行為人發表言論,是否致社會上對於他人之 客觀評價有所減抑,應以該言論內容客觀上是否足使閱聽之 人產生貶損該他人之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為斷,倘言論之內 容客觀上非足致社會上對於該他人之評價有所貶損,即無侵 害名譽權情形。又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除 非言詞偏激不堪,否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是言論意 涵之解釋,應於文句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並通觀言論主題、 內容之總體內涵,暨斟酌行為人發表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 表示之事項或意旨、所本背景事實等要素為全盤觀察,俾為 論斷之基礎,先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系爭言論毀謗其名譽部分: 1、被告丙○○所為附表一編號1、⑴、⑶至⑸言論,其內容並無任何 偏激或辱罵之言詞,附表一編號1、⑵言論,雖提及「聽見這 句話,真心覺得全班像傻瓜一樣被戲耍了!請問隨便&敷衍 也是教育的意義嗎?」惟此係被告丙○○接續「還有早上詢問 午秘為何放了菜苗就離開,怎麼沒有留下來協助指導小朋友 除草?午秘回應說:老師,別這麼認真,有拍照紀錄,做做 樣子就好!」等語所為之陳述,依對話內容,係被告丙○○表 達自己就原告回應之感受,且所謂「隨便」、「敷衍」等文 字,欠缺可證明性,難以藉由客觀可衡量之標準判定何種情 形屬於「隨便」、「敷衍」,自屬個人主觀感受之意見表達 無疑。是被告丙○○發表附表一編號1言論,係為表達自己對 原告回應之感受,且內容文字並非偏激不堪,認其等應受憲 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2、被告甲○○所為附表一編號2言論,係回應被告丙○○附表一編號 1、⑵言論,有line對話截圖可參(本院卷第21頁),並未指 明該等訊息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且係為表達自己對於被告 丙○○附表一編號1、⑵言論之感受,並無任何偏激或辱罵之言 詞,認其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 為。 3、被告丁○○所為附表一編號3言論,係就群組內所稱「103班要 麻煩午秘請在明早9:00以前準備10株秋葵菜苗以利繼續進 行小菜園種植任務,學校活動一個接一個,明早若沒種好, 恐怕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做好交辦的食農教育工作了。另外, 一年級的小朋友的除草能力不足,導師也不太會指導,已經 拔了好幾次還讓人感覺沒去拔草。再請午秘到場運用專業協 助指導小朋友和導師做有效除草工作。以上,再次麻煩您了 ,您真的是辛苦了」等語所為之回應,有line截圖可參(本 院卷第23頁)。被告丁○○所為上開言論,並未提及任何有關 「原告有說家如老師沒拔草」等語,難認該等訊息所指涉之 對象為原告,且言論內容亦無任何偏激或辱罵之言詞,認其 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4、被告乙○○所為附表一編號4言論,係就被告丙○○所稱「該怎麼 跟家長說明,一早乾淨的服裝鞋子,除草後種菜苗。中午放 學時變成這個樣子!」等語所為之回應,有line截圖可參( 本院卷第25頁)。乙○○所為上開言論,並無提及任何係因原 告之行為導致該情形之文字,且係為表達自己對於被告丙○○ 上開言論之感受,並無任何偏激或辱罵之言詞,認其應受憲 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5、綜上,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侵害,自無理 由。   ㈢、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系爭言論集體對原告為職場霸凌,使原 告名譽受損、憤恨難當,精神長期崩潰,多次夜晚無法成眠 ,至今仍進出嘉義醫院身心醫學科看診,有時氣憤到需靠藥 物入眠,侵害其健康權等語。惟侵權行為之成立,以權利侵 害與加害行為間具有「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為要。而責任成 立因果關係之認定,則應以相當因果關係為判斷之標準。本 院審酌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聽 聞一定言論之人,依照社會經驗,當非均可發生健康權受侵 害之結果,故被告所發表之各項言論,與原告健康權受害之 間,當不具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被告既未侵害原告之健康權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均不可採。 ㈣、從而,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之各項行為,均不成立侵權行為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害,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聲明㈠、㈡ 、㈢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一:系爭言論 編號 被告 言論內容 原告主張毀謗內容 證物出處 1 丙○○ ⑴不客氣,真的很辛苦呀!歡迎您一起同樂!肯定有更豐富實在的成果 本院卷第21頁左方紅框 ⑵還有早上詢問午秘為何放了菜苗就離開,怎麼沒有留下來協助指導小朋友除草?午秘回應說:老師,別這麼認真,有拍照紀錄,做做樣子就好! 聽見這句話,真心覺得全班像傻瓜一樣被戲耍了! 請問隨便&敷衍也是教育的意義嗎? 貶損原告名譽,「隨便&敷衍」也是貶抑與負面意思,損害原告名譽權。 另有諷刺的話 本院卷第21頁左方紅框 ⑶知道是公領域,所以絕對是事實才說的話 本院卷第23頁左方紅框 ⑷(針對「有事請私下討論」回覆) 不需要 本院卷第23頁左方紅框 ⑸103班要麻煩午秘請在明早9:00以前準備10株秋葵菜苗以利繼續進行小菜園種植任務,學校活動一個接一個,明早若沒種好,恐怕沒有其他時間可以做好交辦的食農教育工作了。 另外,一年級的小朋友的除草能力不足,導師也不太會指導,已經拔了好幾次還讓人感覺沒去拔草。再請午秘到場運用專業協助指導小朋友和導師做有效除草工作。以上, 再次麻煩您了,您真的是辛苦了! 丙○○諷刺原告之內容 本院卷第23頁右方紅框、第25頁左方紅框 2 甲○○ 可能大家讀的教育大學不一樣,所以教育理念有所不同吧! 附和家如老師,毀謗我是只是做表面功夫的老師 本院卷第21頁左方藍框 3 丁○○ 我上次去拔草時,家如老師也在拔,怎麼會沒拔草呢? 我從未說家如老師沒拔草,竟在群組留言說我說家如老師沒拔草。 丁○○毀謗截圖 本院卷第23頁右方黃框、第25頁左方黃框 4 乙○○ 挖塞..我要是媽..應該會昏倒 然後邊洗..邊#@$%@ 乙○○霸凌言詞 附表二:道歉啟示:   關於在111年11月11日在民族國小群組之發言,純屬污衊林 老師,在此致歉。致歉人:丙○○、甲○○、丁○○。

2025-01-16

CYDV-113-訴-794-20250116-2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陳映如 代 理 人 洪清躬律師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 ○ ○○○○○○○○○○○○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 ○ ○○○○○○○○○○○○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 ○ ○ ○○○○○○○○○○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債務 計2,906,496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經以113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236號(下稱調解卷)調解不成立而終結,且聲 請人於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並對已屆清償期債務實有不 能清償之情事,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調解卷查核屬實,堪 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是以 ,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 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 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㈡、聲請人主張其最近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目前任職國軍北 部地區財務處(下稱國軍處),聲請更生前兩年收入共1,34 8,855元(平均每月約56,202元,本院卷第14、266頁),核 與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楊梅稽 徵所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局存摺 節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保投保與異動 資料、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e化勞 保局Web IR系統資料(本院卷第14至15、39至42、77至95、 153至155、405至422頁)等文書大致相符。從而,本院依前 揭卷證資料,認以聲請人任職國軍處之平均每月薪資56,202 元作為計算聲請人清償能力之依據尚屬合理。 ㈢、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其個人必要支出17,076元 及父母扶養費每人每月各28,460元,總計45,536元。經查: 1、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負擔父母扶養費每人每月各28,460元, 並提出父、母親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投退保 資料、嘉義市各業工人聯合職業工會繳款單據、金融機構存 摺節影本等為證(調解卷第45、47頁;本院卷第315至326、 327至328、329、431至470頁)。然觀之上開資料,聲請人 父親為55年生、母親為58年生,現年59及56歲,均未逾法定 退休年齡65歲,父親名下有房屋八筆及土地一筆,財產總額 共5,502,175元,及計算截至113年10月份之存款餘額145,23 5元,111、112年度於新茂興商店均有所得57,600元,母親 雖名下無財產、111及112年均無所得申報,且計算截至113 年10月僅有數萬元之存款餘額,然聲請人稱父母共同經營雜 貨店,每月淨利約4至5萬元,推估父母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約 2萬元至25,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父母親均未逾法定退休 年齡且均具有工作能力並經營雜貨店,平均每人每月淨利收 入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 數額18,618元,難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由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故聲請人主張每月需負擔父、母扶養費,不應准許。 2、聲請人主張其個人必要支出17,076元,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 臺灣省114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數額18,618元相符,應 認可採。 3、是以,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總額即為17,076元,洵堪 認定。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平均月收入為56,202元,扣除其個人生活 必要支出共17,076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39 ,126元【計算式:收入56,202元-必要支出17,076元=39,126 元】。而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是否願提供債務人協商還款方 案,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及分期資料與聲請人提出之債權 證明資料,其中債權人合迪公司、遠信資融(僅餘3期)、 走著瞧金融科技公司(分三期)、喬美公司、大方藝彩、微 銀眾信合計每月需還款金額共22,020元至23,250元(調解卷 第111、121頁;本院卷第229、247、249、293、307頁), 其餘債權人均未提供任何分期還款方案,且中國信託陳報聲 請人於112年11月新增貸款1,078,122元時評估債務人每月有 穩定收入,短期內無法變更原契約,無法再提供還款方案( 本院卷第231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現年未滿 27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剩逾38年的時間,以聲請人從事 國軍工作之收入穩定性,每月收入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高達39,126元,而上揭陳報 分期還款方案者有僅3期即清償完畢之債務,再以除合迪公 司、遠信資融(僅餘3期)、走著瞧金融科技公司(分三期 )、喬美公司、大方藝彩、微銀眾信(分三期)外之其他債 權人陳報之債權額共2,581,111元計算,以聲請人每月餘額 扣除分期款項15,876元,清償上述債務僅需15年左右期間即 可全部清償完畢,且上揭分期債務部分僅餘3期、最多為34 期,則於清償上揭分期債務後,用以清償其他債務之數額將 增加,清償期間亦將因此縮短。此清償期間,尚未逾聲請人 得工作之期間。此外,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汽車雖遭 和潤公司拖回抵償,然尚有市值約19,500元之車號000-0000 號機車、計算截至113年10月數千元之存款餘額、及約有678 ,249元解約金(保險契約始期107年7月2日,計算至第6保單 年度之解約金),另名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無保單價值準備 金,名下證券均已賣出等財產,業據聲請人陳報(本院卷第 266至268頁),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或交易明細、行車 執照、證券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銀人壽保險 單暨解約金表、富邦人壽保險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單等附 卷可憑(本院卷第13、43、45至121、331至332、333至422 、423至430、471至474、475至478、479至494、495至521頁 ),堪認聲請人尚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難認聲請人有 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綜據上述,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情況與債務狀況,聲請人 清償能力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尚有39,126元供其支 配,本院認為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亦無不能清 償之虞,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法定要件亦不合,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 債務償還事宜,以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是其清算之聲 請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本文,應予以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2025-01-16

CYDV-113-消債更-239-202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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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李佳怡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 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陳報係擔任何公司之負責人?並請提出該公司申請設立、 解散及營業時之營業額等相關資料(何時申請設立、何時解 散或終結資料、營業稅額計算或繳稅資料等)。 三、戶謄、國稅、勞保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子女)、配偶最近 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子女)與配偶最近 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 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完整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提出之 資料僅於113年5月3日自餐飲業職業工會退保,然後續似仍 有投保於「嘉峰股份有限公司」迄113年10月17日之記錄) 。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車輛 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富胖達或加油站?或兼 任?每月加計富胖達與加油站之收入總額約為何?並請盡量 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 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2月1 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 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 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 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資料(若無保價金或解約金,亦應陳報)或其 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 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 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子女扶養費部分:   請就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各6,000元陳報扶養費數額之計算 方式。另陳報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分擔數額如何計算?若 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18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5-01-15

CYDV-113-消債更-304-20250115-1

簡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陳文裕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上訴人 洪淑賢 訴訟代理人 杜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6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伊於民國108、109年及111年3月至12月間擔任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康保全公司)派駐於遠雄國寶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社區經理,被上訴人為禾康保全公司之董事長。被上訴人未經合理查證,分別以line於112年7月7日傳送附表編號1至3言論、於112年7月19日傳送附表編號4言論(與附表編號1至3言論合稱系爭言論)予系爭社區之財務委員張明峰,並經張明峰出示予系爭社區管委會。被上訴人以系爭言論損害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嚴重影響伊於系爭社區住戶間之信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意旨,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答辯以:   系爭言論為伊與張明峰間私密一對一之對話,針對張明峰詢 問社區公共事務執行過程,住戶有諸多疑慮乙事,就現況情 形告知張明峰,並強調私人對話不要公開讓第三人知悉,被 上訴人針對系爭言論從未有散布於眾之行為,也從未在公開 場合提及此事。依民法184條之構成要件,被上訴人既無違 法也無過失,亦非侵權行為人。 三、其餘事實要旨即兩造攻擊防禦方法,因與原判決「事實及理 由」中所載兩造主張均相同(原判決第1至6頁),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引用。 四、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並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50萬元本息。 五、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行為人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必以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客 觀上行為具有不法性並致他人權利受損害為要件,且以有損 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為成立要件。若其中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所謂侵權行 為可言,不得依上開規定訴請損害賠償。次按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 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且情節 重大,方能成立。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 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 貶損始足當之,倘他人之行為不足以使自己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即無名譽之侵害可言,而原告主觀上是否感受到 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 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 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 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 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 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 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 ,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 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在一對一之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 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 之本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 1、被上訴人確有將系爭言論以line傳送予張明峰,張明峰並於1 12年7月21日系爭社區臨時會中公告系爭言論,復於112年7 月22日將系爭言論轉傳予翁士民,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 事項㈠、㈡,本院卷第232頁),堪認系爭言論僅屬張明峰與 被上訴人間之私人對話內容,被上訴人並未傳述於他人,而 係由張明峰轉傳予他人,則上訴人社會上之客觀評價縱因此 受有貶損,亦與被上訴人無涉。況系爭言論既係被上訴人私 下向張明峰表達其個人看法及感受並為張明峰與被上訴人的 私密對話,應受隱私權之保護。 2、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同意張明峰公開系爭言論云云,惟證 人即系爭社區財委張明峰證稱:系爭言論在社區群組已有傳 言,伊當時為財委、鄰長,與兩造均在系爭社區服務,伊並 未將系爭言論傳給別人,一直到112年7月21日系爭社區之臨 時會那天,因翁士民說伊不給翁士民看的話要告伊,伊當場 有向翁士民說不准唸名字、不准拍照、不准傳閱;伊有問過 被上訴人,但不確定是在112年7月21日會議之前或之後,之 前的部分伊不記得有沒有明確跟被上訴人講等語(本院卷第 125、128至129頁),證人即系爭社區監委吳介人則證稱: 當天有很多事在討論,張明峰只是舉手說他有證據在手機, 主要是翁士民有看;伊沒有聽到張明峰在現場有沒有說有先 問過什麼人同意把手機內容公開等語(本院卷第143頁)。 是依證人張明峰、吳介人前揭證述,尚難認定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事前有同意證人張明峰公開系爭言論乙節為真。 3、另證人翁士民於原審證述內容並不可採乙節,業經原審於判 決書「事實及理由、三、㈢」認定明確(原判決第7至10頁) ,本院此部分所持見解與原判決相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 4條第2項規定予以援用。 4、此外,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同意張明峰 公開系爭言論,應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僅係基於與張 明峰間之情誼及信任,於私下向張明峰抒發心情及表達個人 感受,屬於私性質的對話內容,被上訴人並無欲將系爭言論 表白於其他第三人,本應受隱私權之保護,其他第三人本無 從知悉該訊息內容,故縱然系爭言論詞語未經修飾直言有不 當,惟依前述說明,在私領域的個人對話,應受言論自由保 障。因此,本件尚難逕認被上訴人有以系爭言論侵害上訴人 名譽權之故意、過失存在,準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系 爭言論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自屬無據。 ㈢、從而,被上訴人以line傳送系爭言論予張明峰之行為,尚難 認被上訴人係基於散佈於眾故意詆毀上訴人名譽之行為;又 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向其他人散布系爭言論之 行為,則被上訴人自無須對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即無須再為審酌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精神慰 撫金數額,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50萬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內容

2025-01-15

CYDV-113-簡上-92-20250115-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謝虹貞 代 理 人 方立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 0元=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就所積欠營所稅、營業稅部分,陳報係積欠何時之相關稅 賦,並陳報所營「恩美訊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仍繼續營業中 ?若有,目前每月營業額為何?若無,係於何時結束營業。 並請提出該公司申請設立、解散及營業時之營業額等相關資 料(何時申請設立、何時解散或終結資料、營業稅額計算或 繳稅資料等)。 三、依調解時債權人「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之陳報,聲請人已無滯欠汽燃費及違規案件,請更正債權 人清冊。 四、戶謄、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最近三個 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與前配偶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 12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配偶部分, 若未能提出所得資料,亦請陳報約略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五、財產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 手市值約為何。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資產5,200元之財產種類、數額分別為何 。 六、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所稱目前擔任私人幫傭之每月收入20,000元之 相關薪資資料,並陳報是否有其他加班費、津貼、獎金等。 (二)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平均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 請以書面說明之。 七、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是否領取 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 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 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 年12月1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 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金或解約金之證明資料(若數額為0,亦應陳報) 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 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 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致和證股票」之「目前現值」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另請陳報除上開股票外,有無其他股票 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陳報現值為何,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若無 ,仍應以書面說明。 、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子女扶養費部分:   請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7,000元部分,陳報扶養費數額 之計算方式。另陳報是否與前配偶共同分擔?分擔數額如何 計算?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16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遭強制執行之執行案號與執行內容為何( 扣薪?或商業保險獲其他財產)。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5-01-15

CYDV-113-消債更-301-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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