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李謝秀琴
被 上訴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3,717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3萬4,900元/㎡×土地面積(36.02+7.30)㎡〕+〔民
國113年1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2月25日之不當得利(42/
366)年×1萬6,115元/年〕=151萬3,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SLDV-113-訴-405-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