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上易-1986-2024112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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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盧厚憲因為恐嚇前妻徐泳鋅,要求她花150萬買回保險,一審被判刑6個月。他不服判決,覺得刑罰太重,想爭取緩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沒啥問題,但考量到盧厚憲坦承犯錯、也賠償了前妻,決定給他緩刑2年,讓他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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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厚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46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1525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盧厚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沒收部分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僅針對量刑上訴,希望可以判輕一 點,爭取緩刑機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0頁);檢察官就原審諭知被告有罪部分則未提起上訴,足認被告已明示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之科刑事項部分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有罪之科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僅作為審查量刑是否妥適之依據,核先敘明。 二、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盧厚憲徐泳鋅(原名徐紫娟)原為夫妻關係,盧厚憲先前 以徐泳鋅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下稱系爭保險),嗣徐泳鋅盧厚憲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辦理離婚登記,詎盧厚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徐泳鋅,要求徐泳鋅必須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買回系爭保險,以此方式恐嚇徐泳鋅,致徐泳鋅心生畏懼,而於112年10月4日21時1分許,先行匯款3萬元至盧厚憲所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量刑審酌事項及緩刑宣告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因 細故即以恐嚇手段取得告訴人之財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所量刑刑度亦為法定刑之最低,尚稱妥適,應予維持。 (二)至被告雖上訴主張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賠償金,請 求從輕量刑等語,且被告確於113年11月14日在本院與告訴人(委託代理人)達成和解,並先後於當日及同年11月15日支付全部賠償金完畢一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存款回條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39-43頁),然原審判決就上開恐嚇取財所量處之有期徒刑6月,係於法定刑範圍內之最低刑度,且本案並無其他法定減刑事由存在,自無再予從輕量刑之餘地,是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先前未曾受任何罪刑之宣告一節,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3頁),且其不僅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始坦承本案犯行,嗣又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全部賠償金完畢,亦如前述,足見被告犯後態度尚佳,深具悔意,堪信其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8 條、第74條第 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發送時間(民國) 文字訊息 1 112年10月4日12時26分 我會PO文法院判決習讓大家裁判....我待會會圖文並茂的附上給你,你讓我紅,我就讓你們徐家光宗耀祖一番,我會在FB裡面,你跟我共同的朋友,還有你家人的姐妹長董,還有你頭份舅舅,大舅舅二舅舅的小孩,我會把你的光榮事蹟分享給他們,還有你高中的同學,還有你現在上班群光的同事,可以的話,我也會分享給你健行科技大學工業管理科假日班的同學,讓你也感受一下這個光柴的事蹟...最重要的我還會分享給我們兩個共同的基因,就是我們兩個兒子,看一看她媽媽光榮的事蹟...你知道有一種東西叫做雲端儲存....我會幫你打一點馬賽克...如果你出個好價錢跟我買這個保險...小心我哪天神經不正常,一不小心就把它分享出去了,甚至爆料公社我也敢... 2 112年10月4日12時27分 限你明天下午六點前給我回覆,不然火車過站,是不會等人的 3 112年10月4日12時37分 這個是法院的判决書,Po上網這個是不犯法的,或是轉他人也是不犯法的 4 112年10月4日13時2分 你還有五個小時,會决定我想要怎麼做...我還有他們的line,IG、TG,還有電話,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我得承認你說的都是對的,我就讓他們來公審 5 112年10月4日13時12分 我會從你工作的群光開始讓你每天面對同事的八卦(我找到突破口了會在上面留言圖文並茂及判决書的網址,特別註明你現在的名字,徐O鋅) 6 112年10月4日15時7分 你還有三個小時的時間可以决定 7 112年10月4日16時13分 有二個選項讓你選,還有二個小時,你讓我聲敗,我會讓你名裂,我們兩個加起來等於=聲敗名裂 8 112年10月4日17時4分 (你想清楚),再者你讓我在上班的地方名聲敗壤,我會針對事實po網,讓你跟我站在同一個水平線上分享這份榮耀,包含你的群光同事,還有你的健行科技大學的同學,還有你國中高中的同學,還有你的頭份親戚 9 112年10月4日17時5分 如果你不想被拖下水的話,方案是由係來決定的 10 112年10月4日17時7分 我不管哪個方案,我都是可以拿到錢,只是對哪一個方案我給你來决定 11 112年10月4日17時9分 我一定會先Po官方認證的,給大家來公審 12 112年10月4日17時16分 方案二150萬 13 112年10月4日17時54分 為了證明你選擇方案,就像離婚我要給你,900,000一樣,你就先轉個$100,000給我,證明你就是選擇方案二 14 112年10月5日22時50分 反正今晚12點你不决定,就照我的意思去做,以免夜長夢多 15 112年10月5日23時48分 我就讓你光宗耀祖...12點到先po給兩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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