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8號
原 告 范瑞暘
被 告 夏紹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
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6,715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6,71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為106年3月出廠
,至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車齡已超過4年,僅剩殘值,則維修
之零件費用可請求者僅5,954元(依平均法計算:29,768【零件
費用】÷5【耐用年數+1】=5,9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工資2萬5,761元及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1萬5,000元,
合計原告可請求之賠償金額為4萬6,715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KSEV-113-雄小-2638-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