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希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緝字第4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罪,則
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
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與告訴人張○茜前為配偶關係,業據被告及
告訴人陳明在卷,2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
家庭成員,則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恐嚇犯行,係家庭成員間故
意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
規定,被告此部分犯行應依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罪數:
被告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次恫嚇
言語,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
之一罪。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夫妻,僅因細故而起糾紛,不思循
以理性之方式溝通,反率爾以言語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
心理之恐懼,所為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
不諱,復考量本案犯行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手段及情節,及
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取原諒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268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與張○茜前係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3月18日13時31分許起至同日13時38分許,在新
北市○○區○○街000○00號3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板
炸」私訊張○茜,向張○茜恫嚇稱「我她媽槍也拿了,你跟妳
老公最好不要出現在八德,我都打掉」、「你家樓下警衛室
會因為你有很多彈孔」等語,致張○茜在址設桃園市八德區
(地址詳卷)之公司收到訊息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
二、案經張○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張○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對話紀錄
截圖1份在卷足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浩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YDM-114-桃原簡-2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