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昭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昭棟犯不能安全駕駛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
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
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
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
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檢察官於民國114
年2月21日開庭時,已向被告黃昭棟表示求處4月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以1日1,000元為易刑
處分,經被告同意,並記明筆錄等情,且本件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後段各款事由,是依上開規定,本院應
依檢察官之聲請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判決除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861號判決意旨參
照)。如依上開規定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依上開規定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02號
被 告 黃昭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昭棟於民國114年2月21日12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之牛肉香餐館,飲用啤酒4罐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往彰化縣○○鎮○○街00號之水花香小吃
部,並在該水花香小吃部內,飲用啤酒4罐後,再於同日15
時許,發動引擎欲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因其在彰化
縣鹿港鎮文化街與文化街76巷口逆向停車,為警盤查,發現
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15時4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7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昭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汽車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
審酌被告已有1次公共危險案件犯罪紀錄,仍故意再犯本案
第2次公共危險犯行,且係駕駛汽車而非機車,危險性甚高
,又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76毫克,超過標準值7倍,請依檢
察官與被告聲請簡易判決協商結果,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CHDM-114-交簡-43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