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勛、陳煜凱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
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7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4,16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