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曾筱淇
曾瓊益
劉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曾筱淇、曾瓊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606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曾筱淇、劉秀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5,504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筱淇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曾瓊益及劉秀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8筆(其中曾瓊益僅保證編號2未結清,劉秀如僅保證
編號3-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9,904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335,11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瓊益及劉秀如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370-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