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魏美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認可
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113年10月起至114年9
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裁定確定認可更生方案,然因另案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2
號裁定聲請人應自該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每月需增給付扶養費
新臺幣5,820元,故以其支出已高於收入而致更生方案履行
遇有困難之虞為由,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一年,請求准予自
該事由起算暫緩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
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
人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
定影本、債務人最近年度薪資明細列表為證,是聲請人現確
有不能維持原先收入以供支應更生方案情償之情形。又經本
院以113年12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消債聲8字第49734號函
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經送達後,迄未有債權人具狀表示反
對意見。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應屬有理,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SCDV-113-司消債聲-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