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錫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錫儀與吳寶龍(另行審結)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於113年10月26日23時58分許,在
彰化縣○○市○○街00○0號勝大水果行,竊取告訴人張玉庭所有
之葡萄柚、蘋果、香蕉、釋迦等水果一批得手,因認被告邱
錫儀 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錫儀業於114年3月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
7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