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44號
原 告 余奕佑
訴訟代理人 余遠灝
被 告 李翊群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18號詐
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428號),
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註: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由刑事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至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時尚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
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TPEV-114-北小-34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