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65號
上 訴 人 林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安淣(ANIL SINGH)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辛安淣(A
NIL SINGH)逾新臺幣(下同)130,758元及陳安蜜100,000元部分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計算式:330,758-130,758+
100,000=3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TNEV-113-南簡-1365-20241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