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文清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項)前項債權人清
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
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
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
權。(第3項)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
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
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
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3項、第44條及46
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
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
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
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
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
,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文清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8月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法院前置調解,後因聲請人之最大債務為房屋貸款,最大債
權人未提出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113年9月25日諭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後向本院聲請消費者
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897萬5,000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
報債權及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結果,最大債權人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669萬6,325元,此為房貸
債權,並認聲請人應依原契約履行。另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其債權總額為68萬2,176元,並表示該債權原為擔保債
權,擔保物為牌照號碼為AHY-8137號車輛,現車況不明(參
本院卷第39頁),另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已無債權
存在(本院卷第31頁)。故可知聲請人並無「無擔保債權」存
在,縱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擔保品車況不明,而將該
部分債權68萬2,176元列為無擔保債權,債權金額亦不高,
聲請人另有擔保債務總額約為669萬6,325元,然因最大債權
人認其債權為房屋貸款,因而未提出調解方案,致雙方調解
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查明無訛,堪認聲
請人無擔保債權債務總額至多為68萬2,176元。
四、次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聲請人自
身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
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是本院於113年11月5日函
請聲請人應於113年12月10日開庭以前補正應陳報之事項,
聲請人代理人並已於113年11月11日收受該函文,後聲請人
雖於113年12月9日以民事陳報狀補充說明,惟尚有不足之處
(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即於113年12月10日訊問期日中,當
庭諭知聲請人之代理人應於113年12月21日以前就不足部分
提出說明(本院卷第98頁),惟聲請人及其代理人逾期迄未補
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亦無
從判斷聲請人是否符合更生要件。況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
債務並非如聲請人主張高達897萬5,000元,而僅為68萬2,17
6元,聲請人復自承現每月收入約為2萬9,000元,扣除生活
必要支出後每月尚餘3、4,000元(參調解卷第55頁),是客觀
上亦難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屬要件不
備,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之現值估價證明。
二、應提出關於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
查詢單」,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
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
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如何繳納該
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
無,請提出切結書。
三、聲請人向華南銀行大園分行申設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為
何有以聲請人名義存入存款,且金額為數萬元以上之情形?
及於113年1月15日有一筆15萬元由楊序昭匯入的紀錄,該筆
金額為何種收入?另外還有邱數如無摺存入存款部分又是何
等收入?
TYDV-113-消債更-448-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