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霆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霆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陳霆恩於警詢中之
自白」更正為「被告陳霆恩於警詢中之供述」,並補充不採
被告陳霆恩辯解理由如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固於警詢中辯稱:我在那裏共消費了新臺幣(下同
)6、7百元,雖然沒有刮中數字,但也只是多刮了幾次刮刮
卡,拿走數字所對應的玩偶,並不是直接把玩偶拿走,我認
為這根本不算是竊盜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玩
的時候,總共夾中3個物品,但刮了刮刮卡都沒有抽中東西
,一時氣憤多刮了幾次等語明確在卷(見偵卷第12頁),而
本件娃娃機臺主已明確標示「夾一刮一」,顯然是夾取代夾
物1次可以參與刮刮樂1次,而被告當天先夾取3個物品並獲
取3次刮刮樂機會,惟均未刮中對應號碼,被告在明知未再
夾中代夾物之情況下,即持續刮取多個刮刮樂卡,直到刮到
吾皇貓玩偶、吾皇貓系列之巴戈犬玩偶所對應的號碼後,就
自行拿取該等獎品,足認被告明知其所為不符合遊戲規則,
仍違反遊戲規則逕行拿取告訴人所有之吾皇貓玩偶及吾皇貓
系列之巴戈犬玩偶各1隻,其主觀上自有不法所有意圖與竊
取之故意甚明,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顯見其法紀觀
念淡薄,且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且犯
後僅坦承客觀犯行,否認主觀犯意,所為實屬可議。惟念所
竊得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物業經查扣並發還告訴人領
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頁),
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
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物,既
已實際合法發還由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歐陽正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978號
被 告 陳霆恩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霆恩於民國114年1月27日10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夾娃娃機店內,投幣打玩鐘宜銘所經營之夾娃娃機臺
,詎陳霆恩明知其所操作機臺之遊戲規則,係由顧客投幣操
控機臺內之電動勾爪夾取代夾物,夾中即可獲得1次刮刮樂機
會,再兌換刮中編號之相應獎品;亦知悉其僅夾中代夾物3
次,復未刮中相應之獎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擅自刮卡多次後即徒手竊取鐘宜銘所有、放置在
機臺上方之吾皇貓玩偶及吾皇貓系列之巴戈犬玩偶各1隻(
價值共計新臺幣1,200元),將上開玩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旋逃離現場。嗣因鐘宜銘發覺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查
看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前開玩偶2個(已發
還予鐘宜銘)。
二、案經鐘宜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霆恩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鐘宜銘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
單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四)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
KSDM-114-簡-1227-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