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8
51號、第49852號、第49853號、第49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辛○○自111年12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馬克」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
款項之車手,約定以提領款項之1%金額作為報酬。辛○○與「
馬克」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本質及去向之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
【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
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辛○○依「馬克
」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
卡,復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持提款卡提領【
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再依指示前往指定
地點將領得之贓款,交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此
方式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因【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
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
局、龍潭分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
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檢
察官、被告辛○○(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均同意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8頁),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
形,亦未有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
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
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
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
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
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
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49851卷第69頁、偵49852卷第69頁、偵49853卷第69
頁、偵49854卷第73頁,本院卷第2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巳○○、丙○○、辰○○、申○○、癸○○、卯○○、未○○、寅○○、庚
○○、午○○、壬○○、己○○、子○○、丑○○、酉○及告訴代理人王
照明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桃園地檢偵34811卷一第117
至123頁、第143至147頁、第151至153頁、第183至185頁、
第205至209頁、第221至225頁、第247至251頁、第271至275
頁,桃園地檢偵35711卷第31至37頁,桃園地檢偵43494卷第
81至83頁、第97至99頁、第137至139頁,桃園地檢偵55980
卷第67至69頁、第97至99頁、第119至122頁、第139至140頁
、第153至157頁),並有如【附件】所載之非供述證據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113年
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條第14條第1項規定:「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其中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洗錢罪
,其最重本刑自有期徒刑7年調降至5年,依刑法第35條第2
項前段,主刑以新法較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此部分應適
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但關於洗錢
防制法自白犯罪減刑規定,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公告
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8月2日施
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新法修正對減刑條件增加「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不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
日施行,未變更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及
刑度,僅係增訂其加重條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
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
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又同
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
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
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
減輕刑責規定,並因各該減輕條件間及上開各加重條件間均
未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同其新
舊法之整體比較適用,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
,分別認定並比較而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尚無法律割
裂適用之疑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
他成年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㈤、被告所為上開16罪間(即每詐欺一名告訴人或被害人即論以
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198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
訴字第6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月及1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
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及1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6
月、1年5月、1年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上開3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被告經入監執行後,於105年5
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7年9月3日
因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68頁),是被
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各罪,固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然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前案犯行
與本案行為之犯罪型態、手段、目的均不相同,且前案犯行
與本案犯行間隔已有相當時日,尚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刑
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於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
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後,爰裁量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
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13年7月
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惟並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無從適用上開
規定予以減刑。
⒊又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然想像競合犯之處
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
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
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
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
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
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
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
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
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本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原
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說明,被告各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
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贓款,藉此牟取不法
利益,造成告訴人等受有損失,嚴重敗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
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
工、提領並上繳之款項金額;並考量被告就洗錢犯行,已符
合相關自白減刑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釐清作
用);暨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
度、入監前從事板模工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
,每半個月領一次、有3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家庭經濟狀
況貧窮(見本院卷第23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本案被告所涉輕罪部分之一
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本院審酌上情
,認對被告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已
足以充分評價各該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
㈧、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
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
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被
告尚有其他詐欺犯行經起訴尚待判決或已判決而待確定執行
中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至68頁)
,且本案被訴各罪均尚未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暨被告亦請
求本案先不定其應執行刑,待日後與其他確定判決一併定執
行刑等情,本院亦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不定其應執行之刑
,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承:伊擔任車手之報酬為所領款項的百分之一(即領1萬
元之報酬為100元),伊是從領取的金額中扣除自己的報酬
,才把餘款交給二號車手等語(見本院卷第231頁);又被
告各次犯行所提領之金額為如【附表一】「提領金額」欄所
示款項,該款項百分之一之金額,核屬被告為各該犯行之犯
罪所得,考量刑法沒收制度之立法理由乃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以根絕犯罪誘因,爰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本條立法理由第二點
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
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
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
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宜以業經「
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之
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查本案遭被告所提領之
款項,業經被告交給詐欺集團二號車手,並未查獲扣案,且
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依前開說明,如對被告就此部分未
扣案之洗錢財物諭知沒收追徵,核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乙、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
AM暱稱「馬克」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
手期間,有為如【附表二】所示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亦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
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
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
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
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
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
173號判決要旨參照)。
參、被告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克」
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提領如【附
表二】所示被害人乙○○、羅至宏遭詐欺所匯如【附表二】所
示「提領金額」欄之款項,因而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洗錢罪等情,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1689號、第2396號、第2818號、第3956號、第4643號、
第4973號、第5229號、第5366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下稱【前案】),判處
罪刑而於113年2月9日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
12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68頁、第145至190頁)
。又本案係於113年11月1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3年11月12日中檢介竹113偵49851字第1139140169號
函暨其上之收文戳章附卷可憑。經核本案【附表二】所示之
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載犯罪事實,就所參與之詐
騙集團相同,且被害人同一,實施詐騙之時間、手法亦屬相
同,被害人乙○○、羅至宏受詐騙後匯款之金額、帳戶亦均為
相同,足認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如【附表二】所示犯行,
應與【前案】為相同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是被告就此部分
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核屬重複起訴,
又【前案】業經判決確定,即屬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之情
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5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7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8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9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3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4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6所示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有罪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交易系統錯誤,誤設定扣款,將聯絡銀行解除扣款設定,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18時13分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8時20分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 112年2月11日18時15分 4萬9,985元 112年2月11日18時21分 3萬9,000元 112年2月11日18時28分 5萬0,123元 112年2月11日18時33分 5萬1,000元 112年2月11日18時30分 4萬9,800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8時39分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 112年2月11日18時34分 4萬9,987元 112年2月11日18時40分 6萬元 112年2月11日18時35分 4萬9,985元 112年2月11日18時41分 5萬8,000元 112年2月11日18時40分 2萬9,123元 112年2月11日18時47分 4萬6,989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8時52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2月11日18時52分 2萬元 112年2月11日18時53分 7,000元 2 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交易系統錯誤,誤設為分期約定扣款,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2分 2萬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9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興龍門市 112年2月11日19時0分 4萬3,088元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1日19時1分 9萬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運門市 3 辰○○(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佯稱出貨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配合程序解除,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3分 2萬9,989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11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興龍門市 112年2月11日19時6分 1萬0,088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2分 2萬元 112年2月11日19時8分 9,088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3分 9,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6分 1萬4,998元 112年2月11日19時21分 1,000元 4 申○○(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佯稱誤設定賣家身分,導致每月重複扣款,須配合操作取消設定,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14分 6,113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20分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興龍門市 5 癸○○(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疏忽致訂單錯誤,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以協助取消訂單,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8時54分 4萬7,44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1分 9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運門市 6 卯○○(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告訴人卯○○於超商訂單,多下訂10筆交易,需協助取消,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3分 2萬7,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16分 2萬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政門市 7 未○○(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客服、銀行專員,佯稱系統遭害可入侵,導致誤設定成高級會員,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17時1分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1日19時5分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 112年2月11日17時3分 2萬5,000元 112年2月11日18時50分 5萬0,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6分 6萬元 112年2月11日18時52分 1萬9,123元 112年2月11日18時56分 2萬9,985元 112年2月11日19時7分 9,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21分 2萬1,012元 112年2月11日19時27分 2萬1,000元 8 戊○○(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交易系統錯誤,誤設為分期約定扣款,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5日18時40分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5日19時6分 10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2月15日18時58分 12萬9,123元 112年2月15日19時7分 8萬1,000元 112年2月15日19時36分 4,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門市 112年2月15日19時42分 1萬2,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聯邦銀行中壢分行 9 寅○○(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專員,佯稱交易系統設定誤設為每日扣款,需凍結帳戶,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44分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3時10分 2萬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2月30日22時46分 4萬7,123元 111年12月30日23時10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23時11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23時12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23時14分 5,005元 10 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拍賣家,佯稱販賣商品,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3時33分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3時36分 2萬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秀店 11 午○○(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交易系統錯誤,誤設為分期約定扣款,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59分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3時15分 2萬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2月30日23時15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23時16分 1萬0,005元 12 壬○○(告訴)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以不詳方式,操作告訴人壬○○之台灣PAY行動支付(綁定郵局帳戶)轉帳,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2年2月11日23時58分 1萬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12日0時3分 1萬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2月12日0時5分 1萬2,100元 111年2月12日0時9分 3萬元 13 己○○(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佯稱交易系統錯誤,誤設為分期約定扣款,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21分 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24分 1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4 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佯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多訂4筆交易,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1時38分 9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1時53分 6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11年12月30日21時53分 4萬元 15 丑○○(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拍賣家、網拍客服、銀行專員,佯稱無法交易,須配合指示操作,致告訴人林輝閔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38分 1萬8,01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36分 2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6 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銀行專員,佯稱系統當機,導致誤升級會員資格,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入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32分 9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22時43分 6萬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11年12月30日22時44分 3萬9,000元
【附表二】免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乙○○(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賣場客服,佯稱作業疏失導致信用卡重複扣款,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於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0日20時58分 4萬9,999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12時13分 2萬0,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11年12月30日12時14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20時59分 1萬7,000元 111年12月30日12時15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12時15分 7,005元 2 丁○○(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拍賣家、網拍客服,佯稱帳號未更新金流服務,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於右述時間匯款右述金額於右述帳戶。 111年12月31日0時10分 1萬9,98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30日12時13分 2萬0,005元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111年12月30日12時14分 2萬0,005元 111年12月30日12時15分 萬7,005元
【附件】非供述證據
(一)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980號卷(桃園地檢偵55980
卷)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11、16之人頭帳戶
】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1頁至第33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13-15之人頭帳戶
】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5頁至第37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17、18之人頭帳
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39頁至第41頁)
4.111年12月30日提領車手特徵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第43頁
至第48頁)
5.111年12月30日桃園市中壢區廣明路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
片(第49頁至第60頁)
(1)提領附表編號13-15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第53頁至第54頁)
(2)提領附表編號16款項之監視器影像【照片說明所載之帳戶
有誤】(第55頁至第60頁)
6.告訴人己○○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報單(第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5頁至第66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75頁)
(4)告訴人己○○之郵局及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77頁至第79頁
)
(5)告訴人己○○提供之中信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第85頁)
(6)告訴人己○○提供之通聯記錄(第87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89頁)
7.告訴人子○○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第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5頁)
(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第101頁)
(4)告訴人子○○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06頁)
(5)告訴人子○○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107頁
)
(6)告訴人子○○提供之通聯記錄(第107頁)
(7)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第109頁)
(8)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111頁)
8.告訴人丑○○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陳報單(第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7頁至第118頁
)
(3)金融機構連防機制通報單(第124頁)
(4)告訴人丑○○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25頁)
(5)告訴人丑○○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記錄截
圖(第125頁至第126頁)
(6)告訴人丑○○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127頁)
(7)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第129頁)
(8)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第131頁)
9.告訴人午○○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第135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7頁至第138頁
)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第14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42頁)
(5)告訴人午○○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44頁)
(6)告訴人午○○提供之通聯記錄截圖(第145頁)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第147頁)
(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第149頁)
(二)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811號卷一(桃園地檢偵3481
1卷一)
1.供被告辛○○確認之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表(第47頁)
2.被告辛○○112年2月11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18時20分至33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提領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1第1至3筆之款項】(第51頁
至第75頁)
(2)18時39分至41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提領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1第4至6筆之款項】(第75頁
至第79頁)
(3)18時52分至53分於桃園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龍潭分行提
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1第7至9筆之款項】(
第80頁至第84頁)
(4)19時1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運門市提領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2第2筆、編號5之款項】(
第84頁)
(5)19時5分至7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提領之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7第1至3筆之款項】(第85頁至
第89頁)
(6)19時9分至13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興龍門
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2第1筆、編號3第
1至3筆之款項】(第90頁至第95頁)
(7)19時16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龍政門市提領之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6之款項】(第95頁)
(8)19時20分至21分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超商興龍
門市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附表編號編號3第4筆、
編號4之款項】(第96頁至第98頁)
(9)19時27分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提領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截圖【附表編號7第4筆之款項】(第99頁至第115頁)
3.告訴人巳○○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第12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第1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9頁至第131頁
)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3頁至第141頁)
4.告訴人盧宜峰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告訴人盧宜峰之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
第155頁至第15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15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1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3頁至第164頁
)
(5)告訴人盧宜峰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171
頁至第172頁)
(6)告訴人盧宜峰提供之通聯記錄(第173頁)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
1120001365號函檢送之告訴人盧宜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77頁至第181頁)
6.告訴人辰○○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18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18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1頁至第193頁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195頁至第19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99頁)
(6)告訴人辰○○提供之土地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第201頁至第20
3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儲字第1129609016號函檢
送告訴人申○○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11
頁至第219頁)
8.告訴人癸○○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22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2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1頁至第233頁
)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235頁至第23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9頁)
(6)告訴人癸○○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241頁)
(7)告訴人癸○○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243頁
至第245頁)
9.告訴人卯○○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25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25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7頁至第259頁
)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261頁至第263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65頁)
(6)告訴人卯○○提供之郵局匯款交易明細(第267頁)
(7)告訴人卯○○提供之詐騙集團簡訊截圖(第269頁)
10.告訴人未○○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27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第27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1頁至第283頁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285頁至第28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89頁至第291頁)
(6)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第29
3頁至第295頁)
(三)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811號卷二(桃園地檢偵3481
1卷二)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儲字第1120097002號函檢
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1第一筆之人頭帳戶
】帳戶資料(第3頁至第17頁)
(1)客戶基本資料(第3頁至第5頁)
(2)交易明細(第7頁至第11頁)
(3)登入IP資料(第13頁至第17頁)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日渣打商銀字第112
0005407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1第二筆
及編號2第一筆之人頭帳戶】帳戶資料
(1)客戶基本資料(第19頁至第21頁、第25頁至第31頁)
(2)交易明細(第22頁至第23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
120009855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1第三筆
、3、4、12之人頭帳戶】帳戶交易明細(第33頁至第39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
4839062914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附表編號2第二
筆及編號5、6之人頭帳戶】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
資料
(1)客戶基本資料(第41頁至第43頁)
(2)交易明細(第45頁至第57頁)
(3)登入IP資料(第59頁)
5.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第69頁至第84頁)
6.被告辛○○112年2月11日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85頁至
第89頁)
(四)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494號卷(桃園地檢偵43494
卷)
1.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9、10之人頭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41頁至第55頁)
2.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11、16之人頭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57頁至第69頁)
3.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號1第三筆、3、4、
12之人頭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71頁至第79頁)
4.告訴人寅○○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87頁至第8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1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93頁)
(5)告訴人寅○○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95頁)
5.告訴人庚○○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1頁)
(2)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第10
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10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7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109頁)
(6)告訴人庚○○與不明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通聯記錄截
圖(第111頁至第117頁)
(7)告訴人庚○○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13頁)
6.告訴人午○○報案之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
項通報單(第123頁)
7.告訴人壬○○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4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145頁至第147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第159頁)
(5)告訴人壬○○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61頁、第16
7頁)
8.被告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1)111年12月30日桃園市○○區○○路00號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翻拍
照片【附表編號9、編號10第1筆、編號11之款項】(第207
頁至第210頁)
(2)111年12月30日桃園市○○區○○路00號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翻拍
照片【附表編號10第2筆之款項】(第209頁)
(3)112年2月12日桃園市○○區○○路00號附近之監視器影像翻拍
照片(第211頁)【附表編號12筆之款項】
(4)被告辛○○遭查獲及提領影像比對照片(第212頁至第213頁
)
(五)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711號卷(桃園地檢偵35711
卷)
1.告訴人戊○○遭詐騙報案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43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5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47頁)
3.被告辛○○112年2月15日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1)19時6分於桃園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中壢
分行提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附表編號8第1筆之款項
】(第49頁)
(2)19時36分於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門市提
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附表編號8第3筆之款項】(第4
9頁)
(3)19時42分於桃園市○○區○○○路○段00號聯邦銀行中壢分行提
領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附表編號8第4筆之款項】(第5
1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21日國世存匯作業
字第1120044583號函檢送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編
號8之人頭帳戶】資料
(1)客戶基本資料(第53頁至第59頁)
(2)交易明細(第60頁至第63頁)
(3)網銀密碼狀態及異動紀錄查詢資料(第65頁)
(4)約定帳戶查詢(第66頁)
(5)金融卡資料(第67頁至第68頁)
TCDM-113-金訴-3863-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