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童昱菖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沈俊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
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7,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
8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887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014,072元(詳見附表);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
,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6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8萬7,000元) 1 利息 88萬7,00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12月4日 (126/365) 5% 1萬5,309.86元 小計 1萬5,309.86元 合計90萬2,310元 項目2 違約金 887元×126日=111,762元 共計1,014,072元
TYDV-113-補-1469-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