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豈毓
劉靜英
張信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豈毓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
務人張信棟、劉靜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462,148元,其利息、利率、
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張豈毓自113年9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4,993元,及詳
如請求給付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張信棟、劉靜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及借保人基本資料、利率資料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3395-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