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紀OO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翠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翠霞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
被繼承人紀倍宗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
11年11月18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2,500,000元之
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因
繼承辦畢繼承登記。詎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豐東段 859 95.74 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3層 一層:51.6 二層:51.6 三層:51.6 地下層:27.95 突出物:5.9 合計:188.65 陽台:18.92 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TCDV-113-司拍-513-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