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豊禾文創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成侯
被 告 殷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萬1,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6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0萬1,6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豊禾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豊禾文創公司)於民國112年8
月17日邀同被告謝成侯、殷子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
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下稱貸款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12年8月18日起至117年8月18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72%)機動計息
,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並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㈡被告豊禾文創公司於112年8月17日邀同被告謝成侯、殷子婷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65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18日起至117年8月18日止,借款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
為1.72%)加0.5%機動計息(現合計為2.22%),並自實際撥
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並應自
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㈢詎被告豊禾文創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均自113年6月起即未依約
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得將約定利率視為不
再機動調整,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迄今被告尚欠本金140萬1,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清償。被告謝成侯、殷子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
豊禾文創公司對原告所欠之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如主
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豊禾文創公司確實有向原告借錢,被告謝成
侯、殷子婷確實為連帶保證人,但兩造前有協商且協商成立
,故應按協商結果履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
約定書3份、貸款契約書2份、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
還款明細查詢單2份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為證,且
被告亦不爭執兩造間確有原告上開主張之借款與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至被告雖辯稱已與原告達
成還款協議等語,然原告主張:兩造確實有參與由訴外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主持之債務協商會議,會議亦有作成初步協
商結論,但被告嗣後並未配合原告簽立變更授信條件之契約
,且經原告多次聯繫被告均未獲置理,被告復於此期間以贈
與為由移轉名下不動產予第三人,違反前開協商結論,可見
被告實係為拖延時間始申請協商,並無與原告達成還款協商
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78頁),被告復未就其抗辯提出
任何事證為佐,其所辯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1 84萬8,727元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55萬2,930元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40萬1,657元
TPDV-113-訴-717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