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蘇俊升
蘇俊源
蘇正明
蘇正林
蘇皇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黃淑敏
黃鄭金珠
黃天龍
聖南宮國寶廟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國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113年11月12日具狀變
更訴之聲明(卷二第321頁),變更後之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聖南宮國寶廟應將座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岡山地政事務所113年5月24日複丈成果圖
所示暫編地號324-2⑵、325-2⑵之廟宇及324-2⑶、324-2⑷之香爐拆
除,將占用土地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62,9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占用面積(501.97㎡+341.32㎡
+29.87㎡+1.96㎡)×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3,062,92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為被告黃淑敏、黃國義、黃鄭金珠
、黃天龍應將座落系爭土地上如岡山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9日複
丈成果圖所示暫編地號324-2⑴、325-2⑴之建物拆除,將占用土地
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0,950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占用面積(388.4㎡+163.3㎡)×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
㎡=1,930,9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993,870元(計算式:3,062,920元+1,930,950元=4,993,8
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48,817元,應再補繳1,683元(計算式:50,500元-48,817元=1,6
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CTDV-112-訴-491-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