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952號
聲 請 人 洪冠哲
相 對 人 晶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星慧
相 對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相 對 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49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台幣) 001 113年6月18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31日 002 113年6月20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31日 003 113年7月22日 3,000,000元 113年8月23日 113年8月31日
附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3-司票-14952-20250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