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78號
原 告 王國瀧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王國棟
王政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分割如附表二所示,並依
附表三所示之補償方式及金額為補償。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國棟、王政方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坐落於高雄市路竹區之三
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
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能
分割之約定,但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致無法協議分割
,為各共有人利益及促進土地利用,爰依共有物裁判分割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准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
,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示,並依附表三所示之補償方式及金
額為補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王政方辯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及補償方式、金
額等語。
㈡被告王國棟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
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情形及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訴字卷第217至222頁)
。又系爭土地均位於都市計畫區,其中782地號、809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1098地號土地則為農業區,此經高
雄市政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下稱路竹地政)函復在卷
(橋簡卷第68頁)。再兩造間查無不分割之特約,系爭土地
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且無最小分割面積及分割筆
數之限制,亦未有建築執照申請之紀錄,且1098地號土地非
屬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無建築法第11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6條或
農發條例第16條等有關分割限制規定之適用,分經路竹地政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農業局函復在卷(橋簡卷第47、65至
68頁),然共有人間無法為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共有人之
地位,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屬有據。
㈡關於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及分割方法,茲論述如下:
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
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
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另共有
物分割之方法,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意
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分割
後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而決之,始能謂公
平適當之分配。
⒉經查,782地號土地地勢平坦,形狀近似方形,其上有附近住
戶架設之簡易活動式停車棚共4個,西側臨同段794地號土地
,794地號土地現況鋪設水泥供公眾通行使用,路寬約3公尺
,屬大仁路巷弄;809地號土地地勢平坦,呈方形狀,其上
有原告搭蓋之鐵皮棚架供其停車使用,占用土地面積79.15
平方公尺,東側臨同段810地號道路用地(為兩造及訴外人
王榮典共有),810地號土地東側臨同段804地號土地,現況
為大仁路175巷(寬度約4公尺),810地號、804地號土地現
供公眾通行部分寬度合計約8公尺;1098地號土地地勢平坦
,其上雜草叢生,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空地,四周未臨路
,僅能利用相鄰土地往北通行至同段1105地號即高雄市路竹
區金平路,此經本院會同兩造履勘現場明確及囑託路竹地政
人員測量屬實,有勘驗筆錄、現況略圖、現場照片及土地複
丈成果圖存卷可參(訴字卷第79至93頁),並有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概略套合107年正射影像圖、Google衛星地圖(橋
簡卷第83至85、99、101頁;訴字卷第61至65頁)及估價報
告書可佐,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原告主張採附表二所示方法
分割,即:①809地號土地(面積145.75平方公尺)全部分歸
原告單獨所有,維持其以鐵皮棚架占有使用上開土地之現況
,且以所有及占有同歸一人,亦有助於發揮土地最大經濟效
益;②782地號土地以東西向一分為二,兩筆土地呈南北相鄰
,面積相當(分別為126.96平方公尺、126.95平方公尺),
北側暫編地號782歸被告王國棟單獨所有、南側暫編地號782
⑴則歸被告王政方單獨所有,西側均接臨既有3公尺巷道可聯
外通行;③1098地號土地以南北向一分為二,兩筆土地呈東
西相鄰,面積同為209.50平方公尺,西側暫編地號1098歸被
告王國棟單獨所有,東側暫編地號1098⑴則分歸被告王政方
單獨所有,均足敷為耕作使用或搭蓋農舍等附屬農業設施,
被告王政方亦同意此分割方案,應屬妥適。
㈢至採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經本院委託社
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遴選會員鑑價,由大宇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師就使用分區為住○區○000○00
0地號土地依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之1098地號土地則採比較法鑑估土地價值,782地號、809地
號、1098地號土地總價依序為10,841,957元(單價42,700元
/㎡)、6,515,025元(單價44,770元/㎡)、2,220,700元(單
價5,300元/㎡),有估價報告書可參。審酌上開估價報告係
經具專業證照之不動產估價師現場勘估,並採用上述分析方
法及依區域因素、個別因素調整價格參數後進行評估而作成
,應屬專業可採。是依此計算系爭土地按附表二所示方法分
割後應補償及受補償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從而,本院斟酌共
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利用價值、使用現
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平性等情事,認系爭土地以如附
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並依附表三所示之補償方式及金額為
補償,應屬適當,且符合公平原則。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分割方法,經本院斟酌兩造之意見、利害關係,
及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狀、所提分割方案之優劣及公平
性、相關法令限制等情,認系爭土地以如附表二所示分割方
法分配予各共有人,並依附表三所示之補償方式及金額為補
償,為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
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性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或敗訴
之問題,乃由法院斟酌各項情事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系爭土
地分割前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圖:高雄市○○地○○路○地○○○○○○○○○號113年12月10日路法土字
第039500、039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附表一:土地明
細表
地號 立德段782地號 立德段809地號 環球段1098地號 合計 使用分區 住宅區 住宅區 農業區 面積(㎡) 253.91 145.75 419.00 818.66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面積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面積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面積 應有部分合計面積(㎡) 王國棟 1/3 84.64 1/3 48.58 1/3 139.67 272.89 王國瀧 1/3 84.63 1/3 48.59 1/3 139.66 272.88 王政方 1/3 84.64 1/3 48.58 1/3 139.67 272.89
附表二:原告分割方案(參附圖)
所有權人 分割後取得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原地號 暫編地號 編號 面積(㎡) 權利範圍 王國瀧 立德段809地號 (無) (無) 145.75 1/1 王國棟 立德段782地號 782 A 126.96 1/1 王政方 782⑴ B 126.95 1/1 王國棟 環球段1098地號 1098 C 209.50 1/1 王政方 1098⑴ D 209.50 1/1
附表三:補償方式及金額(單位:元)
所有權人 應給付總額 應受補償總額 補償方式及金額彙整 王政方 2,177,110 2,171,675 應給付王國瀧5,434元 王國瀧 4,343,350 4,354,219 應受補償10,869元 王國棟 2,177,110 2,171,675 應給付王國瀧5,435元
CTDV-112-訴-978-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