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沈登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0000-0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