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失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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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沈登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0000-0 1 1

2025-03-28

TCDV-114-除-36-20250328-1

司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毅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弘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失股票四張之股數分別為235股、323股、50股、85股。台 端之協議書三人均各協議繼承99股,係如何計算? 二、請重送股份分配協議書,併陳明何人繼承何編號之股票與股 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3-14

CTDV-114-司催-37-20250314-4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丙○○(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乙○○(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甲○○(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 第15號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李泰雄所持有臺灣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惟聲 請狀之聲請人僅有丙○○、乙○○、甲○○三人,請具狀補正全體 繼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 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 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 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配三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七分之 三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被繼承 人三子已於民國92年1月17日出境且民國94年2月17日為遷出 登記,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三子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 被繼承人三子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 權書正本。 四、請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 五、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0

TPDV-114-司催-353-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何苡歆(即許李惠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代筆遺囑動產部分第三項已載明被繼承人許 李惠芳所持有其他財產應由何苡歆及何佳哲二人均分,惟聲 請狀之聲請人僅有何苡歆一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 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 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依代筆遺 囑動產部分第三項分配二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22167 股)二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03

TPDV-114-司催-290-2025030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郭鎧誠即陳渝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2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3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9-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慧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2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3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4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5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6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7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8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09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010 高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4

TCDV-114-除-32-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玫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0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1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4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5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6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8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29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0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1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2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D-000000-0 1 1000 033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SX-1818-6 1 500

2025-02-24

TCDV-114-除-25-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燕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9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300 00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575 003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4

TCDV-114-除-30-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廖素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002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2025-02-24

TCDV-114-除-40-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簡妤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 10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20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89

2025-02-24

TCDV-114-除-22-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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