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新竹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瑞誠
訴訟代理人 蔡美虹
被 告 蘇文欣
高鄭秀霞
鄭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代位訴外人鄭秀美請求分割訴外人鄭秀鳳之遺產,應以
鄭秀美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檢送鄭秀鳳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王阿梅遺有門牌號碼桃
園市○○區○○路00號6樓房地,參酌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房地同
號之5樓房屋於111年之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15萬
元,考量房價波動情形,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核定為為7,06
6,800元(65,000元×108.72平方公尺),至鄭秀鳳所遺其餘遺產
,參酌上開免稅證明書記載,其價額合計1,226,541元,遺產價
額總計8,293,341元,鄭秀美之應繼分為1/6,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382,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157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