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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銀行告殷開郁和鄭秀鳳,說他們欠就學貸款不還。殷開郁跟銀行借了五萬多塊,鄭秀鳳是他的連帶保證人。銀行說殷開郁畢業後沒按時還錢,所以要他們還錢和利息、違約金。如果殷開郁和鄭秀鳳不服氣,要在收到法院通知後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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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殷開郁 鄭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殷開郁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鄭秀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8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殷開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秀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897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 51897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1897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 51897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5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 51897元 殷開郁、鄭秀鳳 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