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823號
原 告 張添妹 住南投縣○○鄉○○村○○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4年3月14日埔監裁字第62-DG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TPTA-114-交-823-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