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09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丁間請求給付分擔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8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3,
5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KSEV-113-雄補-2609-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