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黃建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4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0元。
(四)債權額比例:全部。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
貸、票據等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契約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柯淑娥,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柯淑娥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0元,約定借款清償期日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詎上開款
項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至未獲給付,有金錢借貸契約書
為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金錢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未表示意見;本件聲請,經核
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信義 559 61.5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0 臺中烏日區信義段559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 數:2層 一層:30.03 二層:44.73 騎樓:14.70 合計:89.46 全部 臺中烏日區文德街108巷13號
TCDV-114-司拍-32-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