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宜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吳宜鋒
被 告 黃金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一,及加給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
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負過失責任:被告辯稱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自商店出來後,與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同方向行駛,係系爭
車輛自後方擦撞肇事機車左側,被告因而人車倒地,肇事機
車並未有擦撞痕跡,系爭車輛卻嚴重車損,實有可疑等語。
然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監視器
畫面為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1段與礁溪鄉大義路口,(畫面顯
示時間07:43:31)被告出現於畫面左側,騎乘肇事機車停於
路邊,此時中山路1段管制號誌為紅燈。(07:43:38)被告將
車頭轉向後,自路邊往路口駛出,此時中山路1段管制號誌
為紅燈。(07:43:40)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出現畫面左側,從
大義路駛至路口,被告持續往路口行駛,此時中山路1段管
制號誌為紅燈。(07:43:42)兩車發生碰撞,原告承保之系爭
車輛車身右側與被告肇事機車車頭發生碰撞。(07:43:43)被
告與肇事機車倒地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參以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知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係自大義路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而兩車碰撞位置則是在「系爭車輛之右側
車身」與「肇事機車之車頭」,顯見被告自路邊起駛進入路
口後,所騎乘之行向非與系爭車輛同向,亦無系爭車輛自後
撞擊肇事機車之事實,被告前開所辯,自無可採。從而,被
告路邊起駛進入路口後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就本件車
禍之發生,應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受損之結果間具相當因
果關係,被告自應對本件車禍事故負肇事責任。
三、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7,516元,
其中零件費用33,508元、工資費用12,090元、塗裝費用21,9
18元,有捷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
第23、105頁),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
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又系爭車輛係民國112年7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3頁
),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3年7月22日,已使用使用1年1月
,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0,494元(詳如附表
之計算式),另關於工資及塗裝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
以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54,502元(計算式:零件費用
20,494元+工資費用12,090元+塗裝費用21,918元=54,502元
)。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4,5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11月13日(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實屬有據,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新臺幣) 折舊後價值(新臺幣) 第1年 33,508×0.369=12,364 33,508-12,364=21,144 第2年 21,144×0.369×(1/12)=650 21,144-650=20,494
ILEV-114-宜小-4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