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CDEV-113-橋原小-17-20241023-1

字號

橋原小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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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陳品仰,要求陳品仰還錢。法院判陳品仰要還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新台幣12365元,外加從113年9月6日到還清那天為止,每年5%的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也由陳品仰負擔。判決結果是可以先強制執行,但如果陳品仰提供12365元作為擔保,就可以免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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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原小字第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黃楠傑 被 告 陳品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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