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CDEV-113-橋簡-857-20241227-2

字號

橋簡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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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莊明朝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李麗滿賠償侵權行為損害(交通)。但莊明朝還沒繳上訴的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上訴。另外,上訴理由也需要在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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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明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8萬1,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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