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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遠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