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M-113-聲-1341-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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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堯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堯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堯乾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鄭堯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固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23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90、961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緝字第96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961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緝字第9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75號 113年度簡字第259號 113年度簡字第2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675號 113年度簡字第259號 113年度簡字第2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25號(已於113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7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3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33號 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5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5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1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6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6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6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6號 113年度簡字第17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8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8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85號 編號4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