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HDV-112-重訴-75-20241203-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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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林家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秀英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費用,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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