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PEV-114-竹北簡-89-20250227-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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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89號 原 告 楊偉哲(即楊文翔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訟代理人 傅天慧(即楊文翔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偉哲、傅天慧為原告楊文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楊文翔於民國113年7月1日起訴後之114年1月30日死亡 ,繼承人為楊偉哲、傅天慧,且查無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等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時間戳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交附民卷第5頁,本院卷第43、49至51、55、61頁),堪予認定。而兩造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楊偉哲、傅天慧為楊文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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