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CSEV-113-旗小-205-20241224-1

字號

旗小

法院

旗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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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告謝玉女要還錢,法官判謝玉女要還良京實業一萬九千多塊,還有之前欠的利息。如果良京實業要強制執行,這判決可以先拿去用。謝玉女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20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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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謝玉女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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